函 臺北市申報棄置其他縣市轄內營建廢棄土處理方案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86年6月25日
府工建字第8604700600號
法規內文

主旨:本市建照工程棄土方申報棄置於其他縣市轄內者,自即日起應依「營建廢棄土處理方案」規定向棄土所在地之主管建築機關申報審核棄土地點是否為適法地點後再據以併同施工計畫向本府工務局建管處申報開工,請轉知所屬會員遵照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內政部營建署八十六年三月十四日營署綜字第五五六一號及八十四年五月一日營署綜字第九六四六號函辦理。

二、副本抄送內政部營建署、台灣省政府建設廳、台北縣政府、台北市廢棄土處理商業同業公會(八十六年五月二十八日廢土榮字第○九四號函)、發市長室(秘機信收字第八六○六一○○九號函)、研考會、工務局、建管處。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