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水污染防治法新增列管事業之營建工地(屬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一級營建工程),應依規定提送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如說明,請轉知貴會會員配合辦理。
說明:
一、依本府環境保護局97年2月27日北市環二字第09731052700號函及97年3月17日北市環二字第0973143690號函及97年3月21日北市環二字第09731497200號函(如附件)辦理。
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4年12月6日環署水字第0940096885D號公告屬第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一級之建築工程,自96年7月1日起納入水污染防制法事業範圍,應於97年7月1日起,依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三、本市屬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一級建築工程(施工面積(平方公尺)與施工工期(月)之乘積達4,600(平方公尺‧月)以上者),其施工工程於前開辦法施行後,達一年以上者(97年7月1日後工程仍續進行),應依該辦法規定,於97年7月1日前,向本市環境保護局提送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核備,並據以實施,逾期未完成經查核發現者,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規定予以處分。上開工程應於97年7月1日之後第1次申報勘驗時,檢附本市環境保護局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核備文件。
四、自即日起,本市屬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一級建築工程,應於申報開工時,檢附本市環境保護局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核備文件。
五、前開說明施工面積以建築面積計算,施工工期以建照核定工程期限計算。
六、有關營建工地廢水污染削減計畫表格,請逕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網站:http://edb.epa.gov.tw/下載。
七、本案納入97年本市建管法令彙編第017號,目錄第二組,編號第3號。
八、本市建築管理處網站網址:www.dba.t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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