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水污染防治法新增列管事業之營建工地(屬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一級營建工程),應依規定提送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
北市都建字第09766620100號
法規內文

主旨:有關水污染防治法新增列管事業之營建工地(屬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一級營建工程),應依規定提送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如說明,請轉知貴會會員配合辦理。

說明:

一、依本府環境保護局97227日北市環二字第09731052700號函及97317日北市環二字第0973143690號函及97321日北市環二字第09731497200號函(如附件)辦理。

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4126日環署水字第0940096885D號公告屬第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一級之建築工程,自9671日起納入水污染防制法事業範圍,應於9771日起,依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三、本市屬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一級建築工程(施工面積(平方公尺)與施工工期()之乘積達4,600(平方公尺)以上者),其施工工程於前開辦法施行後,達一年以上者(9771日後工程仍續進行),應依該辦法規定,於9771日前,向本市環境保護局提送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核備,並據以實施,逾期未完成經查核發現者,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規定予以處分。上開工程應於9771日之後第1次申報勘驗時,檢附本市環境保護局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核備文件。

四、自即日起,本市屬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一級建築工程,應於申報開工時,檢附本市環境保護局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核備文件。

五、前開說明施工面積以建築面積計算,施工工期以建照核定工程期限計算。

六、有關營建工地廢水污染削減計畫表格,請逕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網站:http://edb.epa.gov.tw/下載。

七、本案納入97年本市建管法令彙編第017號,目錄第二組,編號第3號。

八、本市建築管理處網站網址:www.dba.tcg.gov.tw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