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公共工程處於停工狀態,可否向機關申請將該工程品管人員暫時解除登錄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工程管字第09600357650號
法規內文

有關公共工程處於停工狀態,可否向機關申請將該工程品管人員暫時解除登錄疑義一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4點第1項規定(一)品質管理人員(以下簡稱品管人員)之資格、人數及其更換規定;每一標案最低品管人員人數規定如下:1.核定金額以上,未達巨額採購之工程,至少一人。2.巨額採購之工程,至少二人。(二)品管人員應專任,不得跨越其他標案,且施工時應在工地執行職務。(三)廠商應於開工前,將品管人員之登錄表(如附表一)報監造單位審查,並於經機關核定後,由機關填報於工程會資訊網路系統備查;品管人員異動或工程竣工時,亦同。

二、有關旨揭疑義乙節,查品管人員應於施工時在工地執行職務,故如停工將達較長時間,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廠商得向機關申請將品管人員登錄為「解職」(解除職務)。惟承攬廠商接獲機關復工之通知後,應即依「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與契約相關規定,重新將品管人員登錄表報監造單位審查並經機關核定後,由機關重新登錄於工程會資訊網路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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