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搭建舞台安全相關規定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5年1月25日
府授勞二字第09500270600號
法規內文

主旨:為防範類似歌手不浪尤幹於2006年中國北京跨年演唱會,不慎由舞台墜落死亡職災案,請轉知各搭建舞台之設計施工單位注意相關安全措施,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5118日勞安2字第0950003497號函辦理。

二、舞台設計及施工,應予演藝人員一個安全表演環境,例如舞台中央及四周之開口部,應採取安全措施,避免發生墜落事故。

三、舞台搭設之燈光,應避免刺目,或大量乾冰,導致視線不佳,發生危險,必要時應加掛防護纜索,防止意外發生。

四、檢附搭建舞台相關規定1份,請提供搭建舞台業者加強安全措施參考。

 

搭建舞台安全相關規定

搭建舞台安全相關規定

法令依據

工作場所之通道、地板、階梯,應保持不致使勞工跌倒、滑倒、踩傷等之安全狀態,或採取必要之預防措施。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1

勞工工作作場所之採光照明如下:

1.光線應分佈均勻,明暗比並應適當。

2.應避免光線之刺目、眩耀現象。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13

舞台邊燈(照明及變幻燈光用)及其他地點之燈泡線如係移動性者,應採用適當電纜。

屋內線路裝置規則第349

舞台上之分路開關,保險絲等物應藏於盒內,使人不易觸及,但不得裝置於隱蔽處所。

屋內線路裝置規則第352

為作為景觀、舞台佈景、廣告看板等設施而使用聚光型投射燈光(含雷射光束)者,不得以該設施主體以外標的為投射範圍。

航空站飛行場及助航設備四周禁止或限制燈光照射角度管理辦法第4

*其他更詳細之規定可參照「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規定辦理。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