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營造業承攬工程申請開工、竣工或辦理工程勘驗、查驗之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如屬執業技師者,應查核其是否符合其執業範圍疑義案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1年3月25日
台內營字第0910082465號
法規內文

主旨:本部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台八九內營字第八九○七二一八號函暫不實施至營造業法通過施行之日止,請查照。

說明: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九十年十月三日(九十)工程企字第九○○二六六六○號函辦理。

 

內政部函

中華民國89725

89內營字第8907218

 

主旨:為落實技師受聘營造業執行業務應符合技師法第二十條規定,營造業承攬工程申請開工、竣工或辦理工程勘驗、查驗時,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如屬執業技師者,應查核其於開工、竣工報告單及申請勘驗、查驗單簽名,是否符合其執業範圍,請查照辦理。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八十九年六月一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一五一八八號函辦理,檢附上開號函影本乙份。

二、有關得受聘營造業擔任專任工程人員之土木工程、結構工程、環境工程、水利工程、電機工程、機械工程及航空工程科技師,其中水利工程、環境工程、電機工程、機械工程及航空工程等技師,其執業範圍並不包含建築結構物或建築物結構之施工,依技師法第二十條規定不得執行上開業務。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