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建築工程未依建築法第56條規定申報勘驗即先行動工案件之懲處執行疑義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0年12月11日
台九十內營字第9015903號
法規內文

主旨:有關建築工程未依建築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申報勘驗即先行動工案件之懲處執行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北市工建字第九○四四五六二八○○號函。

二、旨揭建築工程未依建築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申報勘驗即先行動工案件之懲處,查建築法第八十七條已有明文對承造人或監造人懲處之規定,另本部九十年九月十九日台九十內營字第九○八五四二六號函(諒達)業有明示,對上開未申報勘驗即先行動工之情事,依法對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尚無懲處之規定,本案仍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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