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為維護松山機場飛航安全,自即日起於松山機場禁限建管制範圍內之建築工程,若施工機具(含塔吊)高度超出禁限建限高度者,應於申報放樣勘驗時將超高機具之經緯度座標、超越航高限制之設置期間與高程等相關資料告知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施工期間並需於超高機具設施裝設障礙燈,以維飛安,請 查照。
說明:
一、依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八十九年七月廿五日場設(八九)字第○○二二四四一號函辦理。
二、納入本局八十九年臺北市建管法令彙編第○四六號,目錄第(施工管理)二組第七號。
三、網路網址:www.dba.t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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