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松山機場禁限建管制範圍內超高施工機具申報放樣勘驗時之相關規定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89年8月7日
北市工建字第8932013500號
法規內文

主旨:為維護松山機場飛航安全,自即日起於松山機場禁限建管制範圍內之建築工程,若施工機具(含塔吊)高度超出禁限建限高度者,應於申報放樣勘驗時將超高機具之經緯度座標、超越航高限制之設置期間與高程等相關資料告知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施工期間並需於超高機具設施裝設障礙燈,以維飛安,請 查照。

說明:

一、依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八十九年七月廿五日場設(八九)字第○○二二四四一號函辦理。

二、納入本局八十九年臺北市建管法令彙編第○四六號,目錄第(施工管理)二組第七號。

三、網路網址:www.dba.t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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