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避雷設備」應由電機技師簽證併加蓋執業圖記,本市何時開始落實執行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88年12月15日
府工建字第8808914600號
法規內文

主旨:貴會第八屆第二次定期大會周議員柏雅書面質詢:「『避雷設備』為建築物電氣設備之一,依法應由電機技師簽證併加蓋執業圖記,本府何時開始落實執行?」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會88.13.7.(八八)議詢工字第八○五八六九號函。

二、有關「建築物電氣設備專業工程部分」由電機技師簽證,自八十八年三月一日起掛號申請建造執照者於注意事項列管『六樓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建築設備(包括電力、避雷)於申報第一次樓版勘驗(基礎版)時,應檢附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文件、專業技師簽證報告及圖說暨建築師交由專業技師之委託書。』(詳本府工務局88.2.5.北市工建字第八八三○三四二六○○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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