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臺北市建築工程縮短申報勘驗期限作業規定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87年11月13日
北市工建字第8735644500號
法規內文

主旨:本市建築工程申報勘驗期限作業規定,請轉知所屬會員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局建築管理處八十七年九月三日研商「適當縮短本市建築工程申報勘驗最少期限」會議結論辦理。

二、依內政78.2.13.台內營字第六七三○八五號函函釋意旨,於修訂本市建築管理規則相關規定前,在不影響施工安全前提下制定左列建築工程鋼筋混凝土申報勘驗作業規定:

()建築工程為鋼筋混凝土構造建築物,申報各層樓版勘驗間隔期限以十四天為原則;但符合下列程序得准予縮短申報勘驗間隔最短間隔期限為十天。

1.由承造人及專業工程人員依該建築物構造擬具使用材料、施工方法、拆模期限、混凝土強度測試方法及施工安全措施等說明書會同監造人蓋章,向本局申請核備。

2.每次申報勘驗時,應由承造人及專業工程人員簽章負責表示繼續施工安全無慮,會同監造人依規定申報。

()建築工程承造人及監造人如使用特殊工法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專案申請核准者,仍得酌予縮短申報勘驗間隔期限。

三、本案納入本局八十七年建管法令彙編第一八四號、目錄第二組第九號;網址:www.dba.t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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