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內政部令頒「建築物施工中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督察紀錄表」、「建築物監造(監督、查核)報告表」及「建築物施工日誌」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北市都建字第09603400500號
法規內文

主旨:檢送內政部令頒「建築物施工中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督察紀錄表」、「建築物監造(監督、查核)報告表」及「建築物施工日誌」乙份(如附件),自9691日起實施,請依說明事項配合辦理並轉知  貴會會員查照。

說明:

一、本府為有效執行建築工程施工管理,明確劃分承造人,營造業技師及監造人之責任,前以79629日(79)府北市工建字第79037885號函訂定「台北市建築工程施工中必須勘驗部分作業要點」及「監造人現地勘驗檢查報告表」與「承造人及營造業技師施工勘驗報告表」等表格在案。

二、依內政部9666日以台內營字第0960802950號令訂定發布旨揭表格,本局修訂上述(說明一)規定,執行方式說明如下:

() 申報勘驗時,除應檢附建築工程勘驗申報書、監造人現地勘驗檢查報告表、承造人及營造業技師施工勘驗報告表等表格外,另應檢附旨揭「建築物施工中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督察紀錄表」及「建築物監造(監督、查核)報告表」各二份,經收文人員核印後,取回一份,併入工地資料卡存放。

() 依本府工務局891123日北市工建字第8935149900號函示規定「臺北市建照工程報備開工標準申請書」表格,檢齊開工期限前與實際工作後現地照片,如屬開工期限後申報開工標準者並檢齊承攬契約書、工程日報表及收據或發票影本,證實確於開工期限內進行實際工作。其中「工程日報表」部分,改以旨揭「建築物施工日誌」表格辦理,且依營造業法第30條規定須置工地主任者,由工地主任簽章,免置工地主任者,則由營造業法第32條第2項所定之人員(營造業承攬之工程,免依第30條規定置工地主任者,前項工作,應由專任工程人員或指定專人為之。)簽章。

三、納入96年臺北市建管法令彙編第039號,目錄第二組編號第8號。

 

附件
A2-01-04-13.1.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