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檢送「建築工程施工臨時借用道路告示牌」、「建築工程臨時借用道路說明書」樣本及「建築工程臨時借用道路通知(知會)單」範本,如附件,請轉知 貴會會員查照。
說明:
一、依本府96年11月5日府都建字第09674537600號函辦理。
二、為因應本府96年11月5日府都建字第09674537600號函發布修訂之「臺北市建築物施工中妨礙交通及公共安全改善方案」第8條施行,自即日本市建照工程:
(一) 施工計畫階段:承造人就本案基地條件及施工情形檢討,如屬原則得臨時借用道路之情形,填具「建築工程臨時借用道路說明書」,本局併施工計畫備查函通知本府交通局、警察局及工務局,上開機關若對於道路有特殊管制不得借用道路情形時,承造人應修正施工計畫。現場並應依旨揭樣本於車輛進出口處安全圍籬設置臨時借用道路告示牌。
(二) 施工階段:承造人應於施工日起前3日知會當地里長、轄區警察分局及派出所,並通知鄰近住戶,以便鄰近住戶提前因應,並利警察機關查處及協助疏導交通。施工時應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設置相關設施,並派員於工區附近身著鉻黃色衣服,手持指揮旗指揮疏導交通,以利施工安全及減低對於交通影響。
三、本案納入96年臺北市建管法令彙編第065號,目錄第二組,編號第12號。
四、網站網址:www.dba.tcg.gov.t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