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貴聯合會函詢有關無輻射污染證明書開立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聯合會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建師全聯(90)字第八四九號函。
二、施工中建築物所使用鋼鐵建材之「無輻射污染證明書」,其開立方式分為三種:(一)若建物使用之鋼鐵建材係直接向合格之鋼鐵廠或經銷商購買時,可由其開立(如附件格式一),並須依規定另附保證書。(二)建物所使用之鋼鐵建材如係請原能會認可具偵檢能力之輻射防護專業單位偵測,可由其開立(如附件格式二)。(三)如不屬上述(一)、(二)之類別,亦可由建築物之承造人或起造人或監造人開立(如附件格式三)。
三、依建築法第十三條之規定:「本法所稱建築物設計人及監造人為建築師,以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為限。」前開格式一(含所附保證書)及格式三,均有監造人查核章欄,監造人必須加以簽章方為有效。
無輻射污染證明書之開立說明
(八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一、無輻射污染證明書依其開立人之不同分為三種格式,申報勘驗時得任選其一:
(一)由經原子能委員會認可合格之鋼鐵廠或經銷商開立(如格式一),須另附保證書。
(二)由經原子能委員會認可之輻射防護專業單位開立(如格式二)。
(三)由建築物之承造人或起造人或監造人開立(如格式三)。
二、填寫說明:
(一)格式一:
1.產品規格欄請填寫產品名稱(如鋼筋、鋼骨)、生產規格、生產批號(如爐號、序號、定單號碼)及數量。
2.原子能委員會合格證明字號欄請填寫由原子能委員會發給之「鋼鐵業輻射偵檢作業合格證明書」字號。
3.偵檢人員欄請填曾接受原子能委員會或經其認可辦理輻射偵檢訓練單位訓練合格之人員姓名及結業證書字號。
4.施工中建築物使用此一證明,報請建築主管機關勘驗時須另附具承造人開立之保證書併會同監造人查核簽章;如係由起造人提供鋼鐵建材時,亦得由起造人代替承造人開立保證書併會同監造人查核簽章。
5.無輻射污染證明書所列產品如由經銷商分銷時,最後轉售產品於起造人或承造人之經銷商應於證明書影本副聯中註明銷售數量、批號、日期、承購人(指起造人或承造人)名稱並簽章後交承購人使用或留存。
(二)格式二:
1.建造執照字號欄請填建築主管機關核發之建造執照字號。
2.承造人及監造人欄請填前述建造執照所載之承造人及監造人。
3.偵檢人員及偵檢人證書字號欄請填曾接受原子能委員會或經其認可辦理輻射偵檢訓練單位訓練合格之人員姓名及結業證書字號或原子能委員會認可證明書字號。
(三)格式三:
1.建造執照字號填寫內容同前。
2.偵檢人員及偵檢人員證書字號欄請填曾接受原子能委員會或經其認可辦理輻射偵檢訓練單位訓練合格之人員姓名及結業證書字號。
3.承造人或監造人或其專任工程人員欄請填建造執照所載之承造人或監造人或由其僱用之專任工程人員。
4.偵檢人員須為承造人或起造人或監造人本人或其僱用之員工,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
5.如建材係由起造人提供,得由起造人代替承造人開立本格式之證明。本格式需會同監造人查核簽章。
(四)各式無輻射污染證明書應由開立單位與原始輻射偵檢紀錄正本一併保存,保存期限為十年。輻射偵檢紀錄應至少包括下列項目:偵檢結果、偵檢日期、偵檢單位、偵檢人員姓名、偵檢儀器廠牌及型、序號、儀器校驗日期等。
(五)證明書於須簽章處請由相關單位人員簽章,如內容有修改時,應於修改處蓋章。
(六)證明書各項內容應詳細據實填寫,如有不實,一切相關責任由開立單位負責。
(七)本開立說明所稱專任工程人員係指建築師或起造人派駐工地監造之該事務所從業人員或承造人派駐工地並符營造業管理規則第七條規定之專業技師、工地主任或經本會認可辦理輻射偵檢訓練單位訓練合格之輻射偵檢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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