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修正臺北市建照工程(含公共、公有建築物及雜項工程)之「工程告示牌」標示內容乙案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3年10月18日
北市工建字第09332962000號
法規內文

主旨:為修正本局建照工程(含公共、公有建築物及雜項工程)之「工程告示牌」標示內容乙案,請轉知 貴會會員查照。

說明:

一、依 臺北市議會九十三年十月六日工務委員會專案報告決議辦理。

二、查本市為明確標示及統一觀瞻,於七十八年八月八日以府工建字第三五三一七三號函修正本局建照工程(含公共、公有建築物及雜項工程)之工程告示牌,明定告示牌尺寸及內容。並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以北市工建字第八八三五一三四○○○號函修正建管處施工科電話及加註損鄰事件申請會勘處理期限。

三、為因應「臺北市建築施工損鄰爭議事件處理規則」施行,特修正告示牌損鄰事件申請會勘處理期限加註文字為:「如發生施工損鄰事件,受損戶請於本工程屋頂版澆置日前向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申請會勘,以免權益受損。」及將「建管處施工科」電話修正為「損鄰申訴專線建管處施工科」電話。另配合政策統一改為橫式書寫,尺寸不變。

四、自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起申報開工之本局建照工程應使用修正後之工程告示牌。已申報開工之建照工程,應配合告示牌文字修正。

五、納入九十三年臺北市建管法令彙編第042號,目錄第二組編號第6號。

六、網路網址:www.dba.tcg.gov.tw

 

附件
A2-1-4-4.1.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