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函釋建築物竣工尺寸高度誤差在總高度及各該層高度之百分之幾以下,且未逾多少公分得視為符合核定計畫高度乙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高雄市建築師公會69.11.28高建師字第三七九號函辦理。
二、建築物竣工尺寸,有關「建築物高度」誤差,在百分之一以下,且未逾三十公分;各「樓層高度」誤差,在百分之三以下,且未逾十公分者,視為符合核定之計畫高度。
三、上開規定,請於修訂貴省、市建築管理規則時配合納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