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假處分查封可否施工勘驗或核發使用執照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66年8月18日
台內營字第742380號
法規內文

主旨:領有建造執照並已開工之建築物,因建物或土地經法院假處分查封,可否准予施工勘驗或核發建築物使用執照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廳66.3.21.建四字第四○五一七號及66.3.30.建四字第四四三○二
號函。

二、按建築基地如生私權爭執,其建築許可應如何辦理一案,前經奉行政院62.2.23.(62)內一六一○號函核釋在案。建築物或建築基地經法院假處分查封,主管建築機關應不予施工勘驗,當事人並應依規定維持暫時狀態。至建築物使用執照之發給,應以建築物之合法完成為前提,建築物在施工中,因建築基地為法院假處分查封,喪失建築使用權利,縱令主管建築機關未命停工,亦應受法院查封之拘束。其在查封原因未消滅之前,擅自繼續興工完成者,即屬侵害他人權利,顯難認其為合法,應不得發給使用執照,以維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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