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建築工程承攬契約因起造人違約時,若經承造人依法終止契約後,承造人能否單方辦理塗銷建築執照承造人名義之手續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0年9月20日
台90內營字第9085458號
法規內文

主旨:有關建築工程承攬契約因起造人違約時,若經承造人依法終止契約後,承造人能否單方面辦理塗銷建築執照承造人名義之手續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貴事務所九十年七月四日寰字第二四○號函辦理。

二、查「按起造人與承造人就建築工程所訂之承攬契約純屬民法上債的關係。起造人自得依建築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變更承造人。至起造人如有違約情事,承造人淂依民事訴訟途徑主張之,並得依民事保全程序保全其權利」,本部六十八年十月十九日台內營字第四九五○七號函業有明釋。如建築工程發生私權糾紛,業經承造人循司法途徑終止契約,能否單方辦理塗銷建築執照承造人名義乙節,倘該承造人已依建築法第六十三條至第六十六條、第六十八條及第六十九之規定,做妥施工場所設施、設備之安全防護等措施;且無建築法第五十八條所規定危害公共安全、妨礙公共交通及衛生之情事者,得以行政備案之方式,向主管建築機關辦理註銷承造人名義,停止其法定承造義務。惟其建築工程已依法完成之部分,仍依建築法相關之規定負其承造人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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