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建築施工期間原基地所有權人死亡,辦理起造人變更名義相關事宜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89年8月30日
台89內營字第8985879號
法規內文

主旨:關於起造人領得建造執照後,於建築施工期間原基地所有權人死亡,原起造人欲申辦變更起造人名義時,是否須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以後方得辦理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二日八九北府工建字第一八五六四○號函。

二、按「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因繼承……,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非經登記,不得處分其物權。」分為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條、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第七百五十九條、第七百五十八條所明定。本件土地登記名義人既已死亡,其繼承人自應依上開規定辦理繼承登記,至起造人領得建造執照後,於建築施工期間原建築基地之所有權人死亡,申辦變更建造執照之起造人名義時,因建築中之建物尚未建築完成取得使用執照,無法向登記機關申辦建物登記,未涉及土地登記事項,得由全體繼承人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後據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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