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施工中建造執照逾期作廢,相關監、承造人監造、承造責任及工地安全由誰負責疑義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88年8月13日
台88內營字第8874186號
法規內文

主旨:關於施工中建造執照逾期作廢,監、承造人是否應辦理終止承、監造手續?若未辦理是否仍應負監造、承造責任?及停工後工地安全由誰負責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前台灣省政府建設廳八十八年五月廿一日八八建四字第六一四八一四號函轉貴府八十八年五月十二日基府工管字第○二五八八二號函。

二、按建築法對建造執照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五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作廢後
,並未明文規定監、承造人須向該管機關辦理備案,惟監、承造人其仍應負於建造執照有效期間之建築法相關規定之責任。至關於建造執照逾期作廢,停工後之工地安全乙節,建築法亦無明文規定,惟仍應依民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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