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施工中監造人名義變更疑義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74年8月14日
台內營字第328524號
法規內文

主旨:關於建築物於施工中,監造人名義變更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74.7.24.七四高市工務建字第二○六五八號函。

二、按建築物應由監造人監造,監造人負監督工程施工之責任。此就建築法第六十條、建築師法第十九條規定至明。是起造人依建築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變更監造人時,事關監造責任歸屬,如不能取得原任監造人同意,得由起造人附具新委任監造人委任文件,會同新監造人逕行申報備查。主管機關於核准備查後,以副本告知原任監造人。原監造人與起造人任何爭執,應依民事程序尋求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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