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起造人申請變更印章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71年3月30日
台內營字第73460號
法規內文

主旨:建築案件起造人中途申請變更印章應否照准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 70. 9. 2.高市工務建字第一六一八三號函。

     70.12.17.       二三○三二

二、按法律行為,以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此為民法第三條第二項所明定。建築案件起造人中途申請變更印章,

本部 63.12.17.台內營字第六○七九三三號函

   64. 2.16.     六二五○二○

   66. 6. 2.     七三五九六○

   70. 6.15.     二三一九九

已有詳細核釋,其有偽造變造或其他非法行為,自應令負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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