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建築案件起造人中途申請變更印章應否照准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 70. 9. 2.高市工務建字第一六一八三號函。
70.12.17. 二三○三二
二、按法律行為,以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此為民法第三條第二項所明定。建築案件起造人中途申請變更印章,
本部 63.12.17.台內營字第六○七九三三號函
64. 2.16. 六二五○二○
66. 6. 2. 七三五九六○
70. 6.15. 二三一九九
已有詳細核釋,其有偽造變造或其他非法行為,自應令負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