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起造人申請變更承造人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69年8月13日
北市工建字第65565號
法規內文

主旨:有關建照核發後起造人單獨申請辦理變更承造人備案乙節,請依說明二辦理
,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69.4.28.(69)台內營字第二一○五九號函辦理。

二、建造執照核發後起造人申請單獨變更承造人本局以69.6.12.北市工建字第六四○二八號函載返內政部釋示函准予辦理有案,至各項辦理之行政配合措施如下:

()申請變更時之工程進度必須確實填寫。

()原承造人不需再另附同意書,惟新承造人需檢附同意書負責原建築工地所造成公法,私法上之損壞賠償責任,並自行解決與原承造人間所發生之糾紛。

()主管機關受理申請案,應即將起造人申請變更理由函告原承造人知照,並由全體起造人具結自行協商或循司法途徑解決其與原承造人所發生之糾紛。

三、副本抄送本局新建工程處,養護工程處,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衛工處,建管處(一百份)。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