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建築工程各階段完成工程百分比計算標準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60年6月1日
府工建字第25409號
法規內文

受文者:建築技師公會等

主 旨:為訂定「建築工程各階段完成工程百分比計算標準」函請查照並轉知照。

事 由:

一、據本府工務局呈稱:「()查建築工程施工中,名義變更時,為便於課征契稅,前奉內政部五十八年七月二十四日台內地字第三二六○三八號代電規定,須加註完成進度,而各階段之完成百分比如何計算乙節,業經本局於本六十年四月十四日邀集建築技師公會、營造工業同業公會開會訂定統一標準如下:

(1)完成全部結構體時(即裝修、粉刷、隔間等工程尚未完成)以六○%計。

(2)各階段之完成百分比以完成之樓地板面積(包括地下室面積)除以總樓地板面積(須包括地下室面積)再乘以六○%為完成百分比。

(3)完成百分比後面零數以四捨五入計算(即百分之零點五以百分之一計算)。

()嗣後建築工程各階段之完成百分比,擬依照以上標準實施,呈請鑒核祗遵」等情。

二、經核上項標準尚屬可行嗣後建築工程各階段之完成百分比,請即依照上項標準計算為荷。

三、函請查照並轉知照。

四、副本抄發工務局建管處、第三科、稅捐處、稅捐處中山分處(該處六十年三月五日北市稽中乙字第○五○三二號函該工務局查詢五七建參南字第○五○三二一號建築執照名義變更時工程完成百分比乙節,希依以上標準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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