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行政院「振興建築投資業措施」領得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准其延長建築期限兩年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88年1月20日
台(88)內營字第8872139號
法規內文

主旨:行政院核頒「振興建築投資業措施」中,有關對領得建照執照或雜項執照之建築案,准其延長建築期限二年之執行事宜,請依說明二辦理,並查照轉行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台八十七財字第六四四二一號函(如附件)辦理。

二、本案前經本部邀集省(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及建築相關公會共同研商,並獲致結論如下:「行政院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台八十七財字第六四四二一號函准振興建築投資業措施中,有關對領得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之建築案,准其延長建築期限二年,並自八十八年一月一日起實施乙節,係指建築物(不限其用途)於八十八年一月一日以前(含本日)領得建照執照或雜項執照(以執照核發日期為準),且在八十八年一月一日以前(含本日)仍為有效者,准其自動延長建築期限二年,無須另行申請。」

三、檢附前開會議紀錄乙份。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