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因行政處分暫緩施工案建築期限處理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71年7月27日
台內營字第92646號
法規內文

主旨:關於建造執照因行政處分而暫緩施(開)工案件,得否扣除暫緩施(開)工日數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71.6.24.北市工建字六四三八三號函。

二、查建築工程因糾紛涉訟而停工者,其停工之日數,原則上應計入建築法第五十三條規定之建築期限,本部(63)台內營字五九二五五三號函釋示在案;惟因故經主管建築機關勒令停工者,並經查明不應歸責於承造人、起造人後,其工程停工日數得不計入建築法第五十三條規定之施工期限。

三、貴局來函主旨與說明三不相符合,請查明後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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