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研商建築物(場所)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實施範圍、事項及作業流程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0年8月29日
北市消安字第9022501400號
法規內文

主旨:檢送九十年八月二十二日「研商建築物(場所)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實施範圍、事項及作業流程」會議記錄及應製作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之建築物(場所)表各乙份,請 查照。

說明:依據本局九十年八月十七日北市消安字第九○二二三七○五○○號開會通知單續辦理。

 

研商建築物(場所)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實施範圍、事項及作業流程會議紀錄

壹、提案

提案一:增建、改建、修建之定義與認定方式。

決議:有關增建、改建及修建之定義以建築法規有規定為準。

提案二:建管機關應如何配合?

決議:

()建築物於申請增建、改建及修建時,在核准建照開工前,告知申請人應於開工前三日製作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一式二份),向消防局轄區消防分隊申請備查。

()公寓大廈建築物於申報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備查時,在申請文件中加註如遇增建、改建、修建及室內裝修工程時,應於開工前三日製作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一式二份),向消防局轄區消防分隊申請備查。

()建築物於申請室內裝修時,在許可文件中加註應於開工前三日製作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一式二份),向消防局轄區消防分隊申請備查。

貳、說明:

說明一: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實施對象、製作內容及申報方式。

()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鐵路與捷運共構車站或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於增建、改建、修建或室內裝修施工時,應製作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

()有關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內容,本局已印製定型格式及登載於本局網站供民眾索取(下載)填寫,如有需求,可至轄區分隊索取填寫。

()應製作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之建築物(場所),應由管理權人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於開工前三日填具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製作申報表及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一式二份),向本局轄區消防分隊申請備查,同時於施工中填寫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查核表。

說明二:請建築師公會與室內裝修職業公會於接受委託時,應即告知委託人。

()一般民眾平時接觸公共安全法令的機會不多,大都委託專技人員來辦理,因此各公會應扮演政府橋樑之角色。

()本局與建管處係市府橫向連繫單位,平時業務密切,如有希本局會同建管處協調事項,當全力配合。

附件
A2-1-1-10.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