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臺北市建造工程報備達開工標準申請書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89年11月23日
北市工建字第8935149900號
法規內文

主旨:為協助本市建築工程申報「開工標準」作業,本局建立「臺北市建造工程報備開工標準申請書」標準格式乙案,請轉知貴會會員查照。

說明:

一、建築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起造人自領得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之日起,應於六個月內開工;起造人因故不於前項期限內開工時,應敘明原因,申請展期。但展期不得超過三個月,逾期執照作廢(如附件一):另內政部六十三年十二月三日台內營字第六○八五二八號函釋示,建築法第五十四條所稱之「開工」係指起造人會同承造人、監造人依建築法之規定向該管主管建築機關申報開工,並在現地實際開始工作,如挖上、整地、打椿、從事安全措施而言,其僅搭建工寮或圍籬及呈送開工報告而尚無其他實際工作者,不得視為開工(如附件二)。

二、為協助本市建築工程申報「開工標準」作業,本局建立「臺北市建照工程報備開工標準申請書。」(如附表)標準格式乙案,請轉知貴會會申報開工標準時,依上開標準格式填寫並備齊開工期限前及目前之現地照片,如逾開工期限提出申請者應再檢具承攬契約書、工程日報表與收據或發票之影本,內容並應符合前開內政部函釋在現地實際開始工作項目。

三、納入八十九年臺北市建管法令彙編第○九五號,彙編歸類第二組第十三號。

四、網路網址: www.dba.tcg.gov.tw

 

附件
A2-1-1-9.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