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利用空地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辦法」適用疑義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0年11月14日
交路九十字第063666號
法規內文

 

主旨:貴局所報有關「利用空地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辦法」適用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九十年十月二十九日北市交停字第九○二四四一八九○○號函。
二、查首揭辦法第十條規定「當地地方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案件後,由其所屬停車場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依其都市發展現況,鄰近地區停車需求、都市計畫、都市景觀、使用安全性及對環境影響等有關事項審核之,經審核合格者發給設置許可,並核定使用期限。」其立法意旨乃考量各地方都市發展、交通條件與停車供需狀況不一,臨時路外停車場核准使用期限宜授權由當地地方主管機關視實際需求自行核定之;來函所詢核准期限、期滿得否延長使用及延長次數等節,貴局自得依本辦法之授權,參酌其他相關法令規定逕依權責辦理。
三、另有關貴府依「臺北市利用空地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要點」核給設置許可之舊有案件,基於法令不溯及既往原則,該等案件於原核定期間自可繼續使用;使用期限屆滿,如擬申請延長使用者,則應依現行法令辦理。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