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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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採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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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實施計畫,其內容應包括:
1.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集中人力,優先執行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業務。
2.委託代抽(複)查及拆除作業。
3.輔導建築物變更使用合法化。
4.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電力、自來水等單位執行停止供水、供電、強制拆除及恢復供水、供電等配合連繫作業。必要時得請警察機關協助。
5.消防、稅捐等單位通報擅自擴大營業面積配合連繫作業。
6.營業範圍標示圖與緊急逃生路線圖執行作業。
7.直轄市、縣(市)政府於作業計畫中,應訂定提高申報率、複查率、合格率之措施及達成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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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建築物公共安全申報場所造冊列管,並將執行成果輸入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資訊系統,以正確掌握資訊。
2.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照管考表格於每季次月十日前將執行成果函報內政部彙整。
3.直轄市、縣(市)政府之作業計畫應於每年一月彙報內政部,並依計畫確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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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強施工管理,減少損鄰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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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落實建築師及專業技師之設計與監造責任。
(二)加強營造廠之施工管理,其施工計畫技術部分應經營造廠專任工程人員簽章,主管機關必要時得予抽查。
(三)為有效處理損鄰事件,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儘速訂定建築工程損壞鄰房事件處理程序,據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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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常辦理。
經常辦理。
加強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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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
內政部(營建署)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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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積極推動建築物公共安全法令及常識之宣導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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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強各級建管機關執行公共安全法令及作業程序講習。
(二)透過媒體傳播加強民眾建築物安全防範常識及建築物使用法律之宣導教育。
(三)加強民眾對室內裝潢使用防火材料之認識。
(四)加強民眾對鐵窗留設逃生口及使用安全門之宣導及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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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常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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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
內政部(營建署)
行政院新聞局
經濟部
教育部
交通部(觀光局)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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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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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採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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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違法(規)營業場所應訂定違法行為認定及配合措施,並加強取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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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輔導可補辦手續業者合法化經營。
(二)無法補照手續業者,應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切實依其權責,嚴格加強取締,依法命令停業或強制拆除、移送法辦,以消弭違法營業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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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常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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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
內政部(營建署)
行政院新聞局
經濟部
教育部
交通部(觀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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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推動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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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賡續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專業檢查人員訓練講習。
(二)辦理申報作業講習輔導。
(三)辦理專業檢查機構及專業檢查人員審核認可作業。
(四)加強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複(抽)查。
(五)清查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應申報件數資料,剔除已歇業或變更之案件,以確保申報資料之正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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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常辦理。
經常辦理。
經常辦理。
經常辦理。
經常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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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
內政部(營建署)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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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推動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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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辦理建築物室內裝修專業設計、施工技術人員培訓計畫。
(二)辦理室內裝修廠商及專業技術人員登記。
(三)擴大民眾參與,有關室內裝修之審查作業,由省(市)建築師公會或經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得執行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業務之專業技術團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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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常辦理。
經常辦理。
經常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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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
內政部(營建署)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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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建立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資訊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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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辦理及運用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資訊系統暨申報制度之系統規劃、設計、建置及推動事項。
(二)建立並運用網路公布直轄市、縣(市)政府檢查成果及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申報比例,並納入公務統計年報。
(三)督導直轄市、縣(市)政府建築主管機關實施網路化作業,先期試辦網路申報,定期傳送成果。
(四)辦理系統之維護與操作訓練,召集全國建管人員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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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常辦理。
經常辦理。
九十年十二月
經常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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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
內政部(營建署)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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