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臺北市建築工程辦理施工計畫說明會備查作業原則」第8條規定,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5年4月4日
北市工建字第09565508200號
法規內文

主旨:為本局92630日北市工建字第09252663600號函示及「臺北市建築工程辦理施工計畫說明會備查作業原則」第8條規定,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轉知  貴會所屬會員知照。

說明:

一、旨揭原規定凡依「臺北市建造執照申請有關特殊結構委託審查原則」規定,結構必須委託審查;或「臺北市建築工程辦理施工計畫說明會備查作業原則」規定施工前必須辦理施工計畫說明會之建築工程案件,應於開挖至設計深度一半距離之上一層『安全支撐』(工程施工方式屬逆打工法者,為地下層樓版)會同監造人向本局申報勘驗,並由本局會同該工程原承辦「特殊結構委託審查」及「施工計劃說明會」受託團體指派委員會勘案,即日起停止適用。

二、另本局訂有「臺北市建築工程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簽證考核措施」規定,有關建築工程之施工仍應由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就施工勘驗報告表簽證項目及按圖施工完成後簽名負責,會同監造人向本局申報勘驗。

三、納入95年臺北市建管法令彙編第023號,目錄第二組編號第2號。

四、網路網址:www.dba.t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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