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臺北市有關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工程,申報開工及達實際動工之相關規定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88年6月22日
北市工建字第8831409600號
法規內文

主旨:有關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工程,雖於領照後六個月內申報開工,但現地如未達到實質開工標準,仍應再辦理開工展期,否則縱由承、監造人事後出具確於含展期乙次之開工期限內有實際動工,仍應依建築法第八十七條處罰,請 轉知所屬會員知照。

說明:

一、依據建築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辦理。

二、本局八十八年建管法令彙編第○九一號,彙編歸類第二組編號第十二號。

三、網路網址:www.dba.t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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