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臺北市拆除執照應辦理申報開工手續案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85年8月5日
北市工建字第107349號
法規內文

主旨:本局核發之建築物拆除執照,為有效管制,並納入施工管理應予申報開工手續,請轉知貴會會員查照辦理。

說明:

一、有關拆除執照併建造執照及建造執照註記拆除執照於開工前另案辦理者,請檢附拆除計劃書等資料於建照工程申報開工時一併辦理開工手續。

二、若僅係拆除執照者,亦應檢附拆除計劃書申報開工。另屬輻射污染建築物拆除者。為避免拆除輻射鋼筋衍生二次污染問題,申報開工時應多檢附一份開工報告書,俾憑函送本府環保局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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