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請領建造執照,未依限申報開工,由監造建築師及承造人證實在規定期限內開工,准予罰鍰後申請補辦開工手續繼續施工,並在執照有效期間內完工」乙案,准照貴廳意見辦理,復請 查照。
說明:復貴廳70.1.21.(70)建四字第二五二四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