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平均地權條例及施行細則規定辦理私有空地限期建築使用後,對於「建築使用」之認定方式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69年12月11日
臺內地字第51475號
法規內文

主旨:關於依平均地權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規定辦理私有空地限期建築使用後,對於「建築使用」應如何認定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六十九年十月一日府地字第四一五一七號函。

二、查私有空地經通知限期建築使用後,於限期建築期限內,土地所有權人已請准建築執照,並開工建築,已達到其防止土地壟斷,促進都市土地利用之要求,不應再加徵其空地稅,前經行政院六十年二月九台六十財字第一一一七號令釋有案。至「開工」建築之認定,應以依法向主管建築機關申報開工,並在現地實際開始工作,如挖土、整地、打樁,從事安全措施等,其僅搭建工寮或圍籬及呈送開工報告而無其他實際工作者,不得視為開工,亦經本部六十三年十二月三日台內營字第六○五二八號函釋在案,本案應依上開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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