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建築法第54條所稱「開工」之意義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63年12月11日
北市工建字第37765號
法規內文

主旨:為內政部釋示建築法第五十四條所稱「開工」之意義乙案,請轉請貴會會員知照。

說明:依內政部63.12.3.台內營字第六○八五二八號函副本略稱:『說明:二、建築法第五十四條所稱「開工」係指起造人會同承造人、監造人依建築法之規定向該管主管建築機關申報開工,並在現地實際開始工作,如挖土、整地、打樁、從事安全措施等而言,其僅搭建工寮或圍籬及呈送開工報告而尚無其他實際工作者,不得視為開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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