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函轉經本府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於申請建築執照期間變更設計內容無涉事業計畫變更得免會臺北市都市更新處,由建管單位逕依權責審核事項並納入建照協審機制乙案,檢送「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內容經核定後申請變更得免會都市更新處項目一覽表」附表乙份,請 查照轉知 貴會會員。
說明:
一、依本市都市更新處97年11月21日便箋檢送97年11月17日簽奉本府都市發展局核定之旨揭審查附表案辦理。
二、本案納入本局97年臺北市建管法令彙編第059號,彙編歸類第一組編號第38號。
三、網路網址:www.dba.tcg.gov.tw。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內容經核定後申請變更得免會都市更新處項目一覽表
項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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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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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免會都市更新處之修改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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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構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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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樓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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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主要樓梯之變更,且無影響容積及樓地板面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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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樑、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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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主要構造之樑、柱變更,且無影響容積及樓地板面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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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外牆、陽台、雨庇(遮)、立面外飾、花台、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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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承重外牆之構造變更,惟牆中心線不變且未涉及容積及樓地板面積變更者。
2.陽台位置移動或尺寸變更,且未涉及容積及樓地板面積變更者。
3.雨庇(遮)修改,且未涉及產權登記面積變更者。
4.立面外飾、陽台欄杆造型變更修改者。
5.花台之變更,且無影響容積及樓地板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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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屋頂突出物、女兒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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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突出物雨庇(遮)修改者。
2.屋頂通氣口增減設者。
3.增設隔戶女兒牆者。
4.女兒牆高度變更且不影響建築物高度或造型變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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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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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避雷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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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避雷針位置或高度變更。
2.避雷設備型式變更(如避雷針改避雷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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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排煙、通風、衛生、給排水、消防、自動撒水、火警自動警報等設備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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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防空避難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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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空避難室增減採光窗或開設門。
2.防空避難室之水箱、受(配)電室、機械房增減或位置變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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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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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基地面積、建築面積,樓地板面積、工程造價、地號、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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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核准圖之基地面積、建築面積,樓地板面積、工程造價、地號、用途填寫誤植或漏列更正者。
2.基地地號變更者(僅限於因土地合併或分割而地號減少或增加而基地面積未變更者)。
3.建築基地尺寸調整而基地面積與建築物尺寸不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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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室內隔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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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間變更但不變更戶數或各戶面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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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停車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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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位方向變更未涉及數量及停車空間變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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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一、申請變更項目不得涉及下列情形之一:
(一) ?建築立面材質色彩變更?
(二) ?營建費用?(若經實施者切結增加費用由其自行吸收者,不在此限)
(三) ?樓層數及戶數?
(四) ?容積及樓地板面積?
二、資料來源:參考核辦?使用執照修改竣工圖應(免)會建照科審核事項一覽表?及?申請使用執照一併申請辦理變更設計事項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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