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護理機構設置標準規定「病房病室及衛浴設備,至少應各有一扇門,且寬度至少為0.8公尺」,是否為淨寬之認定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
衛醫護字第09739524400號
法規內文

主旨:函轉行政院衛生署函釋說明有關護理機構設置標準規定「病房病室及衛浴設備,至少應各有一扇門,且寬度至少為0.8公尺,是否為淨寬之認定」乙案,請 查照。

說明:依據行政院衛生署97113日衛署照字0972802654號函辦理(如附件)。

附件
A1-12-71.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