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函轉行政院衛生署函釋說明有關護理機構設置標準規定「病房病室及衛浴設備,至少應各有一扇門,且寬度至少為0.8公尺,是否為淨寬之認定」乙案,請 查照。
說明:依據行政院衛生署97年11月3日衛署照字第0972802654號函辦理(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