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臺北市污排水用戶排水設備圖說圖審簽證制度革新方案」自97年10月1日起試辦3個月,有關「建築執照附表(注意事項)」、「竣工查驗」等配合事宜』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7年10月16日
北市工衛營字第09734607900號
法規內文

 

主旨:配合「臺北市污排水用戶排水設備圖說圖審簽證制度革新方案」自97年10月1日起試辦3個月,有關「建築執照附表(注意事項)」、「竣工查驗」等配合事宜,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本處97年3月10日北市工衛營字第09731410400號函、本處97年4月22日北市工衛營字第09732099700號函檢送本處97年4月9日召開研商「臺北市污排水用戶排水設備圖說圖審簽證制度革新方案」函頒前配合事宜協調會議紀錄、臺北市政府97年5月7日府授工衛字第09732077700號函「臺北市污排水用戶排水設備圖說圖審簽證制度革新方案」及本處97年9月8日北市工衛營字第09734325200號函檢送本處97年8月18日召開研商本府函頒「臺北市污排水用戶排水設備圖說圖審簽證制度革新方案」後之「建築執照附表(注意事項)」、「竣工查驗」、「試辦期間相關措施」等配合事宜協調會議紀錄辦理。
二、有關建築執照附表(注意事項)內需配合革新方案作修正並加註事項說明如下:
(一) 保留原加註事項並配合革新後,作文字修正:
原記載:放樣勘驗前應提示污水排水設計圖說送衛工處審查核可文件。
修正為:放樣勘驗前應提示污水排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設計圖說送衛工處審查核可文件。﹝依臺北市政府97年5月7日府授工衛字第09732077700號函「臺北市污排水用戶排水設備圖說圖審簽證制度革新方案」,4-3實施方式1、單一窗口收件:本方案仍維持現行規定由衛工處統一收件,俟衛工處完成污水排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設計圖審查後,將污水排水設計圖說副本1份送建管處辦理後續建築物內排水系統及衛生設備之抽查及竣工查驗作業。﹞。
(二) 原加註事項革新後屬建管處權責,配合取消本處勘驗備查程序。
原記載:新建建築物施工安裝預鑄式污水處理設施,請於安裝前10日檢具相關文件送本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辦理安裝前之預鑄式污水處理設備「勘驗備查」程序,並於施工勘驗後建造執照申辦「用戶排水設備設設置」竣工查驗前,檢附施工前、中、後之預鑄式污水處理設施照片(含廠牌、規格、尺寸等)及動態施工安裝過程光碟片予該處。
修正為:專用下水道污水處理設施設置於開挖線外,且採用預鑄式污水處理設施者,請於安裝前10日檢具相關文件送本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辦理安裝前之預鑄式污水處理設備「勘驗備查」程序,並於施工勘驗後建造執照申辦「用戶排水設備設設置」竣工查驗前,檢附施工前、中、後之預鑄式污水處理設施照片(含廠牌、規格、尺寸等)及動態施工安裝過程光碟片予該處。
(三) 原加註事項配合革新後修正,變更事項作「正面表列」以明確化以利執行,以達簡政便民及提高行政效能。
原記載:如變更污水排放口位置於申領使用執照前,應將污水排水設計圖送衛工處申請辦理變更設計。
修正為:如涉及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接入點位置、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變更設施、管徑及位置、建築物變更事業用途、設計人、起造人、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變更設計人、監造人、承裝商及公共下水道未到達地區變更戶數(100戶)或使用人口數(500人)達專用下水道規模者或取消專用下水道者,應於申領使照前應將(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污水排水設計圖說送衛工處申請辦理變更設計審查程序。
三、有關本處「會同」 貴處「竣工勘驗」事項,簡化為一次查驗併本處「竣工查驗」時辦理,說明如下:
(一) 因雨污水分流涉及(污)水由內管流至外管,且落實與否,影響全市污水下水道系統甚大,本處「竣工查驗」時併同辦理會驗建築物屋頂層雨水排水系統之試水,查驗有無雨污水分流,同時會驗屋頂層雨水排水系統之使用管材是否誤用橘紅色污水管(以明顯看得見為原則),其餘由貴處負責。俟本處完成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竣工查驗後,將污水排水設計竣工圖說副本1 份及上述相關會驗情形送 貴處辦理後續建築物內排水系統及衛生設備與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含預鑄式)竣工查驗作業。如有缺失由 貴處函請起造人改善。
(二) 會驗油脂截留器是否設立﹝本處僅會驗數量,其餘由 貴處負責主要設備勘驗:(1)各項主要設備使用材料檢具之品質及規格證明文件與核准圖說相符。(2)各項主要設備之規格、面積、容積及性能證明文件與核准圖說相符。﹞。如有缺失由 貴處函請起造人改善。
四、有關「試辦期間相關措施」請依臺北市政府工務局97年9月24日北市工授衛字第09734332700號函(諒達)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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