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檢送本市建築管理處97年8月21日召開「為建築基地綜合設計採地面層挑空類型開放空間於防火間隔範圍內,有關防火時效執行疑義乙節,召會研商。」會議紀錄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
北市都建字第09762800800號
法規內文

 

主旨:檢送本市建築管理處97年8月21日召開「為建築基地綜合設計採地面層挑空類型開放空間於防火間隔範圍內,有關防火時效執行疑義乙節,召會研商。」會議紀錄乙份(如附件),請查照。
說明:
一、依臺北市建築管理處97年8月15日北市都建照字第09762784000號開會通知單續辦。
二、本案納入本局97年臺北市建管法令函釋彙編第042號,目錄第一組編號第26號。
三、網路網址:www.dba.tcg.gov.tw
 
結論:
凡地面層挑空類型開放空間,自基地境界線起算3公尺範圍內,符合下列5項要件者,性質視為等同空地型開放空間,得不受防火間隔規定之限制:
1.室內裝修採用不燃材料。
2.植栽採具耐燃性質植物。
3.該層樓梯、昇降機間之構造應符合防火區劃相關規定。
4.該3公尺範圍內不得規劃設置必要之避難逃生路徑。
5.設置花台或家具等設施應以不燃材料構築,且不得使用火源。(詳附圖)
 
附件
A1-12-68.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