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商業區道路拓寬拆除騎樓之建築物用途變更涉及法定退縮騎樓疑義乙案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4年5月24日
北市都規字第09432196300號
法規內文

 

主旨:有關貴局函為商業區道路拓寬拆除騎樓之建築物用途變更涉及法定退縮騎樓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94年5月9日北市工建字第09452343300號函。
二、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87條規定:商業區內臨接寬度在7公尺以上道路之建築基地,其建築物應設置騎樓。惟對於原有合法建築物因道路拓寬工程進而拆除騎樓之情形,在保障原有合法建築物之使用權益下,除新建、改建仍須依前逑規定退縮騎樓外,得依現有使用分區規定進行使用。
三、另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之未留設騎樓原有合法建築物,亦得依前述說明辦理。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