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臺北市建築物設置斜屋頂不計入建築物高度審查原則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4年2月22日
北市工建字第09451581800號
法規內文

 

主旨:函頒「本市建築物設置斜屋頂不計入建築物高度審查原則」,請 查照轉知 貴會會員。
說明:
一、依內政部94年月26日內授營建管字第0940002507號函辦理。
二、本市建築物設置斜屋頂不計入建築物高度審查原則如後,符合下列原則者,其斜屋頂不計入建築物高度:
(一)建築物採用斜屋頂,其斜率不大於一比二,且不小於一比八。
(二)斜屋頂之構造應符合附圖(附件一)之規定。
(三)斜屋頂之構造應符合附不得擅自改變或破壞,斜屋頂內不得做任何使用。
(四)都市計畫規定應設置斜屋頂,且經都市設計審議通過者得不受(一)點限制。
 
 
附件
A1-12-59.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