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養工處補充「本市雨水下水道辦理方式及標準圖說」意見案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3年10月20日
北市工養下字第09364726700號
法規內文

 

主旨:有關 貴處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召開為起造人陳映誠君於本市士林區天玉段二小段七十二之十一地號等二筆土地召開申請雜項執照書面審查及雜項執照併建築執照案辦理會審會議紀錄,本處補充意見供參,請查照。
說明:
一、依 貴處九十三年十月十二日北市工建照字第○九三六六六九四一○○號函辦理。
二、本處九十三年十月十三日北市工養下字第○九三六四七二一一○○號函等文件資料諒達。
 
養工處九十三年十月十五日補充意見
一、併本補充意見附件提供如次文件資料:九十三年十月十三日北市工養下字第○九三六四七二一一○○號函、九十三年四月六日北市工養下字第○九三六一八三六二○○號函、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北市工養下字第○九二六五五八三三四○○號函、道路排水案例目錄、切結書例、簽證例頁,敬請卓參據辦。
二、馬市長英九主持九十三年十月四日本府建設局「辦理九十二年度『陽明山保變住地區整體水文分析委託調查規劃案』正式成果簡報會議」,結論略以:希望建設局、發展局要把善後的動作做好,達到水土保持及山坡地保育的要求,符合法律上的公平正義。為落實遵照 市長主持會議結論精神之施行,敬請各機關單位試行配合本補充意見辦理,以避免造成下游地區的危害。
三、市雨水下水道容量之設計採重現期5年暴雨降雨量為設計標準,抽水站採重現期5年之颱風雨降雨率為設計標準,本市位處台北盆地地勢低漥,暴雨及颱風雨之侵襲,為造成河川水位暴漲及山洪暴發、市區局部積水之主因,本市高度開發已超過都市雨水下水道設計容量負荷極限,惟有各機關單位及全體市民同心協力,採取有效措施始能達成保水、減洪、防洪減災、保障人民生命財產之目標,除本補充意見外,若其他規定採較高(嚴)之設計標準宜從其規定,一併考量基地保水及關聯之上、中、下游排水系統完善。
四、有關建照案、非本處主辦工程之排水案件,按立法旨意建管技術、行政分立,請 貴處(機關單位)逕要求起造人確認、設計人、監造人、承造人(由建築師及相關技師秉其權責辦理)自行簽證負責(併建照或執行案永久存檔切結書例),爾後非法有明定應由本處辦理事項,日後請免再由本處會辦,以符簡化程序精神、節約行政資源、提昇便民效率。
五、建請 貴處(機關單位)試行有關建照案之道路、排水等,原列建照附表注意事項與本處審查相關事項,均請通知儘先準備,爾後改列於核發建照核准作業時辦理,併建照案審查同時執行「下水道完成地區申請建築時,應先檢附用戶排水設備圖說、配置圖、排水口地點等資料申請下水道機構核准」之雨水下水道排水核准程序,並納入建築執照簽證考核制度同時辦理管理考核。
六、建照案之道路、排水等公共設施,按本府工務局七十八年三月二十四日北市工建字第六一九四五號函,建管處要求申請人按圖施工,其施工及完工勘驗由建管處負責;至於公共設施點交,宜由業主完成該工程完工驗收法定程序後,逕行點交予接管使用(養護)單位,建議接管使用(養護)單位試行併點交作業同時完成「用戶排水設備完工後,須經下水道機構檢驗合格,始得聯接於下水道。」之排水聯接雨水下水道查驗程序。
七、本件併請受文者轉知,轄屬相關機關單位,爾後之建照案、非本處主辦工程之排水案件,各機關單位均請試行比照卓參據辦,若有卓見請隨時示知本處,俾憑檢討研析修訂,以提昇施政效益。
八、本件及歷年與本處相關有涉建管(工務)事宜文件資料,均請 貴處依程序惠辦納入年度建管(工務)法令函釋彙編作業,併建置於網站(公布網路網址供參)。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