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公共工程案之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審定登記認可文件之有效期限查證基準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4年7月12日
營署建管字第0942911928號
法規內文

 

主旨:關於公共工程案之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審定登記認可文件之有效期限查證基準乙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3年6月21日環署水字第0940046557號函辦理。
二、按為保障民眾權益及建築物建造人或建造單位,確實設置符合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審定登記認可文件之設施,請於審查建築物建築執照時,從嚴審查。為本署93年7月2日營署建管字第0930041606號函所明釋。至於公共工程於建造執照階段送審之建築計畫未能指定詳細設施型號內容時,得於該建築工程申報開工時,送審上開設施審定登記認可文件,該設施審定登記證可文件仍應在有效期限內。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