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為落實建築開發業業必歸會制度之辦理方式案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2年10月31日
台內營字第0920089537號
法規內文

 

主旨:為落實建築開發業業必歸會制度,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說明:為將商業團體法有關業必歸會之規定納入建築管理,建築開發業申請建築有關執照時,請業者檢附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當年度會員證影本;對於未檢附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當年度會員證影本之業者,請貴府將該等建照起造人資料送社政單位並副知當地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由社政單位依商業團體法規定辦理(通知其於三個月內入會,逾期再不入會者,處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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