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96年度台北松山機場航空噪音防制區及其附圖和附表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北市環一字第09634677000號
法規內文
主旨:檢送96年度臺北松山機場航空噪音防制區(臺北市部分)公告影本及其附圖和附表,惠請依說明段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有關96年度臺北松山機場航空噪音防制區(臺北市部分)業,於96年8月1日公告施行在案。
二、依噪音管制法第11條之2第1項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下列原則,檢討、規劃各級航空噪音防制區內之既有土地使用及開發計畫:
(一) 第一級航空噪音防制區:應檢討現有土地使用及開發計畫。
(二) 第二級航空噪音防制區:不得新建學校、圖書館及醫療機構。
(三) 第三級航空噪音防制區:不得新建學校、圖書館、醫療機構及不得劃定為住宅區。
三、另前述同法條第2項規定,學校、圖書館及醫療機構採用之防音建材,於新建完成後可使室內航空噪音日夜音量低於55分貝,並經地方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受前項不得新建規定之限制,且不得向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四、本案土地使用及開發計畫之檢討、規劃事項,請依權責配合辦理。
五、貴單位如因業務需求仍需旨揭公告圖,可逕洽本局承辦人索取,或至本局噪音管(防)制區查詢網站(http://depair.taipei.gov.tw/sound/main.htm)下載。
 
附件
A1-12-00-51.4.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