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臺北市市民大道沿線兩側基地允許使用面前道路認定方式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2年7月28日
府都二字第09202978100號
法規內文

 

主旨:有關本市市民大道沿線兩側基地允許使用面前道路認定方式,如說明,請 查照辦理。
說明:
一、依都市發展局案陳九十二年七月二日邀集相關單位研商會議紀錄辦理。
二、市民大道沿線鐵路用地下方仍作鐵路之用,惟其平面部分實際上已作為平面及高架道路使用,在考量沿線整體都市發展定位及實際需求,以及現有單向行車之交通型態等因素下,市民大道沿線兩側基地,其土地及建築物允許使用之面前道路寬度認定,比照原本府針對沿線高度比計算方式,以類推適用建築技術規則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得將鐵路用地兩側道路寬度合併計算,惟其適用條件如下:
(一)面前道路寬度以計算道路寬度為認定標準。
(二)鐵路用地兩側道路皆應為單行系統。
(三)沿線容積率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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