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有關「航空障礙物標誌與障礙燈設置標準」之審查事宜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7年7月9日
助航字第0970020817號
法規內文

 

主旨:有關貴府於辦理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申請作業,惠請協助執行「航空障礙物標誌與障礙燈設置標準」之審查事宜,至紉公誼。
說明:
一、依建築技術規則第252條:「六十公尺以上之高層建築物應設置光源俯角十五度以上,三百六十度方向皆可視認之航空障礙燈。」,先予敘明。
二、旨揭標準業於97年5月14日經交通部及內政部會銜訂定發布,查閱或下載請至:(一)民航局首頁/法令規範及手冊指引/民用航空法規彙編/民用航空法規彙編第一冊/航管類:09-07A航空障礙物標誌與障礙燈設置標準。(二)全國法規資料庫首頁/法規類別/交通法規/航空目/66.航空障礙物標誌與障礙燈設置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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