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航空站飛行場助航設備四週禁止限制建築物及其他障礙物高度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條文有關座標資料乙案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2年9月19日
場建字第09200260860號
法規內文

 

主旨:檢送「航空站飛行場助航設備四周禁止限制建築物及其他障礙物高度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條文有關10跑道端中心點233方位延伸線及28跑道端中心點156方位延伸線之相關座標資料乙份,請 查照。
說明:復 貴處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北市工建照字第09266461700號函。
 
附件
A1-12-45.3.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