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民宿」申請案應請依91.10.22.修正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執行要點第三點規定確認並加註於使用執照辦理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1年12月10日
營署建管字第0910075967號
法規內文

 

主旨:本部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修正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執行要點附表二「使用項目舉例表」業將「民宿」建築物例舉在H2類組項下,有關「民宿」申請案應請依該執行要點第三點規定確認並加註於使用執照辦理,請查照。
說明: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農輔字第○九一○○五一○九三號函檢送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研商如何加速民眾申請設立「休閒農場」及「民宿」案件之審查及法規鬆綁會議紀錄(詳附件)按由七結論辦理。
 
研商如何加速民眾申請設立「休閒農場」及「民宿」案件
一、時間: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星期一下午二時三十分
二、地點:農委會第一一二會議室
三、主席:農委會輔導處邱處長湧忠(李副處長榮雲代理)
紀錄:農委會周技正若男、交通部觀光局楊桂文小姐
 
四、報告事項:
行政院十月九日通過之「當前就業情勢及因應對策」中之治本措施(四)「配合產業結構之改變,全面發展服務業,創造就業機會」之3列有「因應國內旅遊市場之需求,對於民眾申請設立休閒農場及民宿案件,加速法規鬆綁之推動,以利產業經營合法化,帶動都會區遊客前往農漁山村消費,促進地方就業機會」之工作項目,列明農委會、內政部、環保署、交通部、原民會及經濟部等部會為辦理機關,由本會為主辦機關,負責召開專案會議研擬細部執行計畫。爰特由本會聯繫民宿主管機關交通部觀光局召開此次研商會議。
決定:(一)洽悉
(二)請各相關機關積極配合辦理,以利提報行政院永續促進就業小組列管。
 
五、討論事項:
案由(七):為齊一地方政府建管單位對民宿管理標準案,提請討論。(交通部觀光局提)
說明:地方政府建管單位對民宿管理標準認知差距過大,有些要求過嚴,建請內政部營建署通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建管單位,基於落實行政院輔導民宿政策,協助簡化,加速民宿申請登記案件審理作業,並依H2類組標準審查,不得任意令申請人提出建築物變更使用、室內裝修設計專業人士簽證、建築物平面圖、各類圖說送審等法無明文規定之要求。
決議:請內政部營建署建管組於一周內將民宿申請案件審查之明確規範,行文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遵循並協助落實政府輔導民宿合法登記政策。
案由(八):為齊一地方消防局對民宿管理標準案,提請討論。(交通部觀光局提)
說明:地方政府消防局對民宿管理標準認知差距過大,有些要求過嚴,建請內政部消防署通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局,基於落實行政院輔導民宿政策,協助簡化、加速民宿申請登記案件審理作業,並依民宿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及民宿歸屬H2類組之標準審查,不得任意令申請人提出與消防設備師(士)畫圖說送審、各類器材出廠證明等法法無明文規定之要求。
決議:1.請內政部消防署加強對各直轄市、縣(市)消防局人員宣導民宿申請案件審查之明確規範,依民宿管理辦法申請設立之民宿,其消防安全設施之設置係依民宿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辦理,並無「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之適用,故申請人辦理民宿登記申請所檢附之消防安全設備圖說時,得依自行設置完成之圖說送消防機關審查,免依消防法第七條規定辦理,以協助落實政府輔導民宿合法登記之政策。
2.請消防署將辦理情形函知交通部觀光局。
案由(九):建請內政部營建署通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建管單位,簡化住宅及農舍補照程序及審查作業程序,協助山區(如:霧台地區)、農村(如鹿谷、溪頭地區)民宿申請登記。(交通部觀光局提)
決議:由觀光局調查有關輔導住宅或農舍補照困難具體事實,再協調營建署建管組協助解決。
 
六、散會: 下午六時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