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電業設備或用戶用電設備屬經濟部所定工程範圍者,其設計及監造應依電業法第34條之1規定辦理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4年8月25日
工程企字第09400296920號
法規內文

 

主旨:有關電業設備或用戶用電設備屬經濟部所定工程範圍者,其設計及監造應依電業法第34條之1規定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
說明:
一、依中華民國電機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94年8月12日電師全聯字第9408-140號函辦理。
二、檢附94年1月19日華總一義字第09400004891號總統令公布之電業法第34條之1條文及94年7月25日經能字第09404605730號經濟部令訂定之「電業設備及用戶用電設備工程設計及監造範圍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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