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臺北市建照申請案中有關「居室」(不含住宅、集合住宅)之規模,面積應達四平方公尺以上,最小寬度、深度不得小於一、五公尺,並以91.3.11.以後掛號申辦建照及變更設計(涉上開部分變更者)案件適用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1年7月31日
北市工建字第09153655300號
法規內文

 

主旨:本市建照申請案中有關「居室」(不含住宅、集合住宅)之規模,面積應達四平方公尺以上,最小寬度、深度不得小於一‧五公尺,並以九十一年三月十一日以後掛號申辦建照及變更設計(涉上開部分變更者)案件適用,請 查照轉知 貴會會員。
說明:
一、依本局九十一年四月份核發建造執照(變更設計)、結構專業工程、變更使用執照案件抽查會審附帶決議辦理。
二、本案納入本局九十一年臺北市建管法令函釋彙編第四一號,目錄第一組編號第一九號。
三、網路網址:www.dba.t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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